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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队射箭运动员待遇_国家队射箭运动员待遇如何

tamoadmin 2024-06-09
1.国家级运动员退役后待遇2.国家二级运动员有什么享受和待遇3.国家队运动员退役后有工资吗4.进入国家队有工资吗5.运动员退役后国家给什么待遇6.国家级运动健将

1.国家级运动员退役后待遇

2.国家二级运动员有什么享受和待遇

3.国家队运动员退役后有工资吗

4.进入国家队有工资吗

5.运动员退役后国家给什么待遇

6.国家级运动健将的待遇

国家队射箭运动员待遇_国家队射箭运动员待遇如何

根据2019年的价格来看,国家一级运动员的月薪是5000-20000不等。

教育部规定,国家一级运动员报考有高水平运动队的院校相关专业,通过报考学校的自行考试即可录取,不需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报考普通高校只有加分政策(各省有区别)。

补充: 特招学校自行考试包括专项(只能是本专项,不可跨专项)和文化课考试,通过后不需要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报考普通高校要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扩展资料:

授予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1、在全国巡回赛年终总排名中单打四至十六名、双打二至八名的运动员;

2、在全国团体锦标赛中,前三名除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和获得团体四至八名的主力运动员;

3、在洲际青少年(十个以上国家参加)的比赛中,获得各项前三名的运动员;

4、在全国青少年巡回赛年终总排名中,单打前八名、双打前四名的运动员;

5、在全国青少年团体赛中获得前二名的主力运动员(上场率应占三分之二,取胜占上场次数的三分之二)。

6、在全大学生比赛中,获得单打前二名的运动员。

百度百科-国家一级运动员

国家级运动员退役后待遇

法律分析:国家运动员退役后还可以领取工资。

国际级运动健将每年10000元,国家级运动健将每年8000元,国家一级运动员每年6000元,未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等级标准的退役运动员每年5000元。

法律依据:《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关心退役运动员的工作、生活。

第三十一条 优秀运动员与体育训练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后,公安、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协助体育部门为退役运动员办理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时,按规定领取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退役后执行新进入单位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进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因工致残且被鉴定伤残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待遇,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不能解除聘用关系的,体育部门应当妥善解决其生活、工作等问题。

第三十五条 各类体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工作人员的,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体育部门使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

国家二级运动员有什么享受和待遇

法律分析:根据人事部关于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评定工资问题的批复原享受特等体育津贴的,按本人体育的数额就近套入新定岗位或职务工资标准(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下同)。另外按运动员的运动年龄和工龄计发工龄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改为一次性发放,其标准为:奥运会冠军5000元;世界锦标赛冠军、世界杯赛冠军及登上世界第一高峰顶峰的运动员4000元。其实按照我们平常上班的薪资标准来说,这些津贴和工资都是不多的。所以一般运动员都会选择做一些其他的事来赚钱。比如说接代言,不过这些是针对一些有名气的冠军或者是运动健将。有很多运动品牌就会找这些运动员做代言,代言费也是不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国家队运动员退役后有工资吗

国家二级运动员的享受和待遇如下:

1、国家二级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一定成绩后可申报,男子800米成绩需达到2:03.00,女子800米成绩需达到2:26.00;

2、应届高中毕业的高考生如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经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在高考中加10分;

3、退役后,国家二级运动员会根据相应级别发放不同补贴,每年补贴标准为国家一级运动员6000元,未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等级标准的退役运动员每年5000元;

4、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国家二级运动员的待遇和福利:

1. 薪酬待遇:根据所在地区和单位的规定,可能会有一定的工资或津贴;

2. 培训机会:有机会参加各种专业培训,提高运动技能;

3. 比赛机会:可以代表学校、地区或单位参加各级别的比赛;

4. 升学优惠:在高考等升学考试中可能享有加分政策或特殊通道;

5. 就业优势:在求职时可能会因为运动员身份获得一定的优待;

6. 社会尊重:作为国家级运动员,社会认可度和尊重程度较高;

7. 体育**公益金支持:部分运动员可能会获得体育**公益金的资助;

8. 退役安置:退役后可能会享有一定的就业安置政策或者继续教育的机会。

综上所述,国家二级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一定成绩后可申报,高考生如获得该称号可在高考中加10分,退役后可根据级别发放不同补贴,符合条件的还可领取养老金。

法律依据: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四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进入国家队有工资吗

法律分析:国家运动员退役后还可以领取工资。国际级运动健将每年10000元,国家级运动健将每年8000元,国家一级运动员每年6000元,未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等级标准的退役运动员每年5000元。

法律依据:《人事部关于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评定工资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

(一)原享受特等体育津贴的,按本人体育的数额就近套入新定岗位或职务工资标准(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下同)。另外按运动员的运动年龄和工龄计发工龄津贴(下同)。

(二)原享受一等体育津贴的,评定工资时,一般不低于131元(六类工资区,下同),其中,曾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二、三名,并享受一等四档及其以上体育津贴的,不低于140元。

(三)原享受二等体育津贴的,评定工资时,一般不低于113元。其中亚运会、全运会冠军、并享受二等四档及其以上体育津贴的,不低于122元。

(四)原享受三等体育津贴的,评定工资时,一般不低于89元。其中,曾获得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全国比赛以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第二、三名,并享受三等四档及其以上体育津贴的,不低于97元。

(五)原享受四等体育津贴的,评定工资时,一般不低于82元。

运动员退役后国家给什么待遇

进入国家队有工资。

国家队指由国家所组建的体育运动队伍。它通常用来进行国与国之间的竞技活动,也往往代表一个国家的最高水平与精神面貌。国家队队员都有工资,无论那个项目,但工资有高有低,就如我们常说的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意思几乎差不多,如国家跳水队,得奖多的肯定工资高。

地方补助、国家队训练津贴、比赛奖金和赞助商奖金等构成。这其中的奖金是根据比赛和训练成绩来确定的。具体要看运动员的比赛成绩了。国内的全运会、国内冠军赛、全国锦标赛、全国青年锦标赛等等国内的比赛获得好的名次也是可以涨工资的。说白了,运动员的工资是纯粹靠比赛的成绩。

国家队介绍

我国每种运动项目基本上都有国家队,如:羽毛球有中国羽毛球国家队,篮球有中国篮球国家队,足球有中国足球国家队、国家体操队、国家女子排球队、国家举重队、国家拳击队、国家柔道队、国家散打队、国家空手道队、国家跆拳道队、国家台球队、国家橄榄球队、国家水球队、国家帆船帆板队等。

进入国家队不仅需要超凡的技能和优秀的体能,还需要具备出色的心理素质和团队合作精神。同时,机遇和运气也是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总的来说,成为一名国家队运动员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和坚持,但回报也是巨大的。

国家级运动健将的待遇

运动员退役后国家给待遇的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年龄、性别、运动项目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运动员在服役期间通常会参加社会保险,退役后如果需要继续缴纳社保费用,国家可以提供相应的社保接续服务,将运动员的社保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国家可以为退役运动员提供就业扶持政策,例如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津贴补助:国家可以根据运动员的贡献和成绩,给予一定的津贴补助,以表彰他们的贡献。体育设施使用优惠:退役运动员可以在国家提供的体育设施中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免费或低价使用场馆、器材等。

退役后的选择

许多运动员选择成为一名教师或教练,利用他们的运动技能和经验来教育和培养新一代的运动员。他们可以在学校、体育俱乐部、社区组织等机构中工作,也可以选择成为一名体育教练或体育科学研究员。一些运动员选择继续从事与体育相关的行业,例如体育新闻报道、体育营销和推广、体育管理和运营等。

他们可以在媒体、体育经纪公司、体育场馆等机构中工作,也可以选择自主创业,开设自己的体育公司或体育品牌。许多运动员拥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体能,这使得他们在健康和健身行业中具有优势。他们可以选择成为一名健身教练、瑜伽教练、普拉提教练等,也可以在医疗和康复领域工作,为需要康复的患者提供专业的物理治疗和康复指导。

厦门市优秀运动员招收引进、

在训待遇、退役安置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优秀运动员招收引进、在训待遇、退役安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是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办理正式招收手续、工资关系在体育系统运动队且工资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运动员,不包括职业运动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优秀后备人才为:运动年龄符合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选材标准》的要求,且形态、机能、健康、心理和运动素质经综合评估属优秀的后备人才。

第二章 优秀运动员的招收引进

第五条 根据体育竞赛需要,能代表厦门市参加省级以上比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优秀运动员引进。

1、获国际健将、健将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

2.获全国三大赛前三名及以上名次的。

国际健将、健将,应以《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为准》,比赛成绩应以获奖证书为准。

全国三大赛指全运会、全国冠军赛和全国锦标赛。

第六条 身体健康,无家族遗传病史、无传染病史和无有碍运动成绩提高的其它疾病,年龄符合优秀后备人才选材要求,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优秀后备人才引进或招收。

1、身体形态、机能、运动素质、基本技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选材标准,且属优秀的;

2、获得全国青少年同龄组比赛前八名,有培养前途的。

身体形态、机能、健康状况、运动素质和心理素质须经市体育局所属的科研医务部门和训练管理部门的检测。

后备人才的年龄应符合下列要求,田径12-17岁;游泳7-15岁;羽毛球9-14岁;乒乓球8-12岁;跳水7-12岁;举重11-17岁;射击14-18岁;射箭14-18岁;帆板16-18岁;皮划艇15-17岁;赛艇15-17岁。

第七条 优秀后备人才引进的程序

1、教练员物色的优秀后备人才须经过6个月的试训,试训期满,由科研医务部门进行体检(见附表1),体检合格者可参加集训。

2、优秀后备人才集训期为12个月。集训期满,由科研医务部门和训练管理部门进行运动机能的综合测评(见附表2一7),符合要求的,准予报调。

3、报调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确属优秀后备人才的,准予正式入队并向编制部门申请编制,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凡正式录用的优秀后备人才,其户口迁入厦门市优秀运动队集体户,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入户手续。

第三章 优秀运动员的待遇

第九条 优秀运动员待遇由体育津贴、等级运动员津贴和成绩津贴组成。

第十条 体育津贴

1、临时体育津贴。报调试用期的优秀运动员,每月发给200元。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2、体育津贴。已办理正式入队手续的优秀运动员,从入队当月起,每月发给800元的体育津贴。

第十一条 优秀运动员技术等级津贴。国际级运动健将每月1500元;国家级运动健将每月1000元;一级运动员每月700元。

第十二条 成绩津贴

1、优秀运动员成绩津贴,根据其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所取得的最高获奖名次,按附表14的标准执行。

2.优秀运动员破世界、亚洲、全国纪录,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批认可的,可比照享受同一级别赛事第二名的成绩津贴。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按低于主力队员一个档次的成绩津贴标准执行。

3.领取成绩津贴的优秀运动员,获奖名次有提高的,可按提高的名次从下一年度一月起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其中,首次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比赛冠军的优秀运动员,从取得成绩的下月起领取相应比赛的成绩津贴。下一年度再次获得相应比赛第一名时,从取得成绩的下月起按第二名到第一名的津贴差额增加成绩津贴。一年内获得多项获奖名次的,按其中最高一项名次确定成绩津贴。

4、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比赛名次的优秀运动员,在两年内未达到本人原获得的比赛名次,则成绩津贴从第三年一月起下调一个档次。成绩津贴下调后的当年,仍未获得原有名次的,则从下一年度的一月起,成绩津贴再下调一个档次,以此类推。再次比赛获得名次高于下调的名次,则从下一年度一月起按新获得的名次享受成绩津贴。

5、优秀运动员因伤病在两年内不能参赛的,须办理退役手续。

6.优秀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被查处,受停赛一年处分的,扣发其一年的成绩津贴和等级津贴。

第十三条 优秀运动员在训期间,执行优秀运动员的待遇,其档案工资予以保留;优秀运动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费用以其档案工资标准缴交,个人缴交部分从其在训待遇中扣除。

第十四条 优秀运动员在训期间由单位统一组织,个人自愿缴费,参加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设立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

第四章 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

第十五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需按有关程序呈报市体育局批准。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待业期为半年,待业期不计算运龄。在待业期内只发给体育津贴。半年后其人事关系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六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实行货币化安置。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费由退役成绩安置费和退役运动年限安置费组成。

退役成绩安置费发放标准按附表15执行。

退役运动年限安置费。国际级运动健将每年10000元;国家级运动健将每年8000元;国家一级运动员每年6000元;未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等级标准的退役运动员每年5000元。

第十七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后由厦门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安置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不享受退役安置费;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退役的优秀运动员,不享受退役安置费。

第十八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除名处分,不享受退役安置费。

1、优秀运动员申请退役未获批准擅自离队的;

2、优秀运动员未办理任何手续代表其他省(市)参赛的;

3、优秀运动员经批准退役,待业期满无故不离队的;

4、优秀运动员因严重违法被拘留、劳教、判刑的;

5、优秀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被查处,受停赛二年处分的。

第十九条 退役的优秀运动员领取退役安置费后又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招收的,其工资待遇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重新计算工龄。

第二十条 退役成绩安置费以在训期间获得的最好成绩一次性计算。

第二十一条 运动年限从报调试用之日起到正式批准退役之日止,按实际年限计算到月。

第二十二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后,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发给退役安置费。

第二十三条 退役安置费的发放,于正式批准退役后其人事关系、户口关系办完转移手续的次月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未满16周岁的退役运动员,由父母监护并领取退役安置费。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必须以代表我市参赛取得的运动成绩计算退役安置费。

第二十六条 优秀运动员的在训待遇和退役安置费由市财政局统筹解决。优秀运动员取得的一次性退役安置费收入,其收入在厦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优秀运动员在训待遇及退役安置费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给予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执行的有关运动员管理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 13表略

附表14附表

优秀运动员成绩津贴标准

单位:元/月

名次比赛名称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奥运会35003300320029002800270026002400世界锦标赛世界杯30002800270024002300220020001900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25002300220019001800170015001400全运会22002000190016001500140012001100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180016001600120011001000880700全国青年锦标赛150013001200900800700500400

附表15

优秀运动员退役成绩安置费

单位:万元

竞赛名称金牌银、铜牌4―6名7―8名奥运会30252015世界锦标赛世界杯25201512亚运会20161210亚洲锦标赛亚洲杯161410 全运会141286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121086全国青年锦标赛10864